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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海阳光花园南山世纪城创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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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处的热销楼盘都是经过烟台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并经过本网站严格审核的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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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4455 姓名:林  时间:2008-9-7
留言:房主已逝世,请问:他的房产证是否必须要过户给继承人?如果要过户,则在房主逝世多长时间内办理有效,到哪里办理?
 编号:4454 姓名:姜念浩  时间:2008-9-6
留言:您好: 我是福山居民,我的房子于2007年办出房产证,请问如果现在卖房是否需要上税?请明示,谢谢!
 编号:4453 姓名:宋先生  时间:2008-9-6
留言:有时总听说:有规定 阁楼是不计入商品房面积计算中去,但不知道到底是什么规定? 请问:目前我们烟台市关于“阁楼”的面积计算是有什么规定?阁楼的面积怎样计入商品房面积中? 阁楼能随下面的正房 面积计入“房产证”中么?
 编号:4452 姓名:宋先生  时间:2008-9-6
留言:那请问“中泰测绘事务所”和“中立房产测绘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怎么两个单位的电话都是:6631525? 这是怎么回事?有单位能解释清楚么? 开发区房屋测绘是由哪个单位来进行的? 还有其他的测绘公司么?
 编号:4451 姓名:贺芳  时间:2008-9-5
留言:我们福山天府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照收,我们这里的停车场,小区市场管理费一年也是4万,还有别的收入咱就不说了.但是我们的垃圾箱漏的厉害,污水横流,臭气熏天,我在五楼都熏的够戗,我们建议换但他们却振振有辞,说物业管理费涨就换.如果按照物业管理法我想他们罚多少都该承担,可是我们现在却没有说理的地方!谁能管的了他们啊!
回复:你好。对于物业服务的行业管理:烟台市人民政府2006年12月出台实施了《关于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已经明确了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县市区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房管部门监督指导,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对于有关物业管理问题,请逐级向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逐级反映。 另外,对于垃圾箱的问题,应当向当地城管环卫部门反映。
 编号:4450 姓名:赵女士  时间:2008-9-5
留言:我国企单位多年不发住房补贴,是否应算在欠发工资中
回复:你好。我市规定,房改工作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对于单位有能力兑付或不明确兑付时限的,职工可逐级向单位、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仍不能解决的,请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反映。
 编号:4449 姓名:吕先生  时间:2008-9-4
留言:我在烟台诚信置业买的海边闻海公寓的房子,已经与诚信置业签了合同。开发商承诺明年年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但合同中只写办理产权证。但目前产权等手续都属于工人疗养院的医疗用地。后听律师朋友说现在产权属工人疗养院,诚信置业没有产权无权销售。并且因为是医疗用地肯定办不出来个人产权证。并且医疗用地不可以销售。 请问一下,房管局是不是应该去查看一下他们的手续问题,维护一下我们老百姓的利益。 谁几十万买房都希望是个一生居住的地方。如果没有土地证以后不能交易,我们岂不是被开发商骗了买了高价房了吗?开发商收了房款肯定不管我们的死活了。 希望各位领导维护一下我们小百姓的权益。谢谢!
回复:你好,对于此问题我们已经数次在网上给予回复。经房产交易中心调查,此房已办理权属登记,但目前产权人仍为工人疗养院。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以下事项:房屋权利人才有权利出让房屋;此项目的改建手续是否齐全,应向规划、建设部门核实。
 编号:4448 姓名:小陈  时间:2008-9-1
留言:我们去年暖气不热,经过大家反映开发商近期想改造暖气!但大多住户都装修好了,开发商就叫业主与他签订改造合同!但合同上说改造时间如果对住户的装修和财产造成破坏盖不负责!请问我们能签吗
回复:你好,合同签订属于民事行为,请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
 编号:4447 姓名:建设房管局  时间:2008-9-1
留言:尊敬的领导: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能够深入老百姓基层了解我们的疾苦! 我是一个从农村来烟台的小小的市民。我迫切希望得到您的帮助。希望您能够重视一下我反应的情况,因为我反应的情况不是我一个人的情况,是一个小区很多准业主的情况。来到烟台开发区7年了,经过努力和在家人的帮助下,勉强支付了8万首付房款,在烟台开发区福鑫家园购买了一套房子于是拿出12号楼(公安编号30)3单元。福鑫家园的开发商是“烟台鑫台同济产业有限公司”,建筑商是“烟台卓昌建筑安装公司”,由于开发商前建筑商的工程款,于是拿出12号楼(公安编号30)抵给建筑商,我是从建筑商那里购买了一套房子,与建筑商签订了“内部认购合同”。虽然那份简单的合同上没有注明交房日期,但是至今为止,已经过去2年了,这2年中我们每一天都在期盼房子早日过户,不断地催促建筑商。可是两年过去了,两年以来多次询问卓昌建筑安装公司均未果,得到答复大同小异:“现在房子有点问题,正在与开发商(鑫台同济)正在协商中...... 在等等吧......”。我们已经等了2年了,如今面临结婚等很多难题,房子不到手很尴尬,也无法进行下一步安排。房子就这么无限期地往后拖着。我们买房子的人的心一天天地被煎熬。说实话,我们真是等不起啊,都等了2年了。这两年中,我们也找过开发区的房管建设局,也是在类似网上民生的栏目中反应过,曾经还上过电视新闻。开发区建设房管局的回复是:“房子已经具备交付的条件,待开发商与建筑商的问题解决之后,便可交付使用。”我是从农村出来的市民.......为什么命就这么苦?曾经打过电话给烟台开发区相关只能部门,答复是:“他不交房子,你们可以起诉......”我们老百姓是弱者,我们本来收入就不高,每天还要准时上班,我们真的是耗不起“起诉”。希望您能够从老百姓的疾苦考虑,【为我们福鑫家园的老百姓出面协商一下吧】。也许这就是和平年代的战争,请您伸手救我们一把吧!我们老百姓,无从得知开发商与建筑商两者之间的矛盾是如何,我们百姓是弱者,我们不想参与他们之间的矛盾,我们是干涉不了的。真的不希望因为他们之间的矛盾,影响到我们老百姓,可是现在已经是影响了。我们只是想早日拿到钥匙,拿到相关证件。已经是等了2年了,请救救我们吧....
回复:你好,房屋买卖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双方应当签订买卖合同,其中应就房屋交付等问题进行约定,一方违约的,经协调不成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编号:4446 姓名:市民  时间:2008-8-31
留言:福山的商贸大世界经过大火,已经成了危房,怎么又要使用了,简单的装修不能掩盖其安全隐患,出了安全事故怎么办呀?其内部的楼板和框架多处被烧坏,应该做安全鉴定。使用中倒塌了怎么办?这可是公共场所呀!
回复:你好,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房屋产权单位向福山当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提出申请,依据现场勘查鉴定结论确定如何处理。
 编号:4445 姓名:王先生  时间:2008-8-31
留言:我想买云海香都31#楼,请问31#楼有预售许可证吗?
回复:你好,烟房预许字2007第080号 烟台云海置业有限公司 2007-11-5 云海香都17-35、39-42号
 编号:4444 姓名:程联营  时间:2008-8-31
留言:我是乐山里22号内17号住户,自06年楼顶平改坡后屋内出现漏水情况,而且越漏越严重,致使墙面发霉,天棚塌掉,房管处已来维修了五次,因没找出漏水原因,没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风雨天屋内还是漏水,不但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因空调后墙也漏水恐发生电路短路伤人现象,我在7月26 日曾向贵局反映过,虽派人维修,但仍然漏水,房管处的同志也很为难,始终找不到漏水原因,求助贵局尽快解决漏水问题.求助您们派人检查维修,我们的问题时间太长了,一次一次的没休止的找到什么时候是个头?
回复:你好,我们已通知毓璜顶房管处,由其联系施工单位给予彻底查修。
 编号:4443 姓名:季道平  时间:2008-8-30
留言: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都需要那些手续,
回复:你好。房产继承首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登记手续。 关于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问题,请向公证处咨询。 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的程序及收费标准: (一)房产继承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注:1、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2、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4、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事程序流程示意图:房产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领表――收费窗口交费―收件窗口交件―发证窗口领证 (三)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1元/平方米。 2、登记费: ①住宅:80元/套;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税:5元/本。 (四)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已交费的发票; 2、继承人身份证; 3、收件清单。 注:领取房证时,需产权人到场,若产权人不能到场,需提交委托或公证书。
 编号:4442 姓名:夏先生  时间:2008-8-28
留言:请烟台市房管局有关领导给于解决以下问题:福山百舸苑高层住宅不给开电梯,居民无法生活。
回复:你好。对于物业服务的行业管理:烟台市人民政府2006年12月出台实施了《关于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已经明确了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县市区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房管部门监督指导,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对于有关物业管理问题,请逐级向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逐级反映。
 编号:4441 姓名:怡海翠庭  时间:2008-8-27
留言:房产商通知我这几天办房产证,同时通知我房子多了20几个平方,要补房款! 向他们要测量依据,他们说只有房管局知道.房管局说是多少就是多少,他们无权过问.我只是说:如果真的多了,有测量依据我就可以交,但为什么不给我看测量依据呢?难道你们和开发商之间还有什么约定吗?测量是依据的什么?是GB-T50353-2005,还另有地方标准? 怡海翠庭!
回复:你好。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房产面积测绘报告并非保密文件,开发商应当无条件提供,并以此作为房屋登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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